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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2002-11-29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女方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八周岁;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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