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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规章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规章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6-01-14

    案例:田某于1992年进入某厂任员工,后升为任现场整理课主管。2008年6月,公司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离现场,在不降低其薪资待遇的情况下,调任总务课。不久,该员工请假7天,请假期满,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公司向其发出《上班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快递各一份。同时,田某以公司未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擅自调岗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本案争议点可以归纳为:一是调岗合法性;二是公司是否因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田某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田某请假后未上班的事实性质认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出具了田某任课长主管产品质量期间,该部门的产品质量异常统计单、返修单等质量单据,以及经田某签名确认的不改变薪资待遇的“人事异动单”。据此,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的调岗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同时,结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认定田某擅自离职不归,并在公司发出通知后仍不予答复,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合同合法。
   (劳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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