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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增30天生育奖励假可享津贴

北京增30天生育奖励假可享津贴

发布时间:2016-08-19

     据悉,新修订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增30天生育奖励假替代晚育假,且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
    按规定,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生育津贴。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据了解,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和奖励假天数。既保障参保人享受现有生育津贴标准不变,也不增加企业负担。不过,晚育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据现行政策,凡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生育津贴(国家规定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
   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晚育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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