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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租赁新政10月31日实施

市住房租赁新政10月31日实施


2017-11-02

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等多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929日正式发布,将于1031日起实施。

在北京市现有户籍管理制度基础上,《通知》规定“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承租人户口登记、迁移及迁出等具体实施细则将由本市户籍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通知》明确规定对外出租房源的条件,保障承租人权益。除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外,出租住房还要满足基本使用: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住房租赁市场成交租金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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