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登记及失业登记政策问答
2018-02-13
1.失业政策问答依据?
答:根据《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2.哪些人员应该办理就业登记?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实现就业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四)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本条(二)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十)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
3.单位应该提供哪些材料办理单位招工?
答:实现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由用人单位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以下简称“单位就业登记”):
(一)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二)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所招用实现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附件1);
(五)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六)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4.个人就业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答: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实现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实现就业人员,应持下列材料于取得相关工商行政许可或实现就业的30日内,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以下简称“个人就业登记”):
(一)自主创业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自谋职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附件2);
(四)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5.失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应办理失业登记:
(一)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二)停止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三)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四)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五)进京落户的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六)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七)本条(一)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八)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九)应办理失业登记的其他本市户籍劳动力。
6.第二次以上失业人员应该准备哪些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答:失业人员应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本人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附件6);
(四)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书面证明、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注销证明、终止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
(五)本人失业前的其它身份证明,包括:
1.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应提交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
2.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应提交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进京落户人员提交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本市农转非劳动力应提交《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
(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2.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交《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3.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提交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七)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7.初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二)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已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但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填写变更内容,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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