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简析
2019-08-08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的成长条件不断得到提高,但与此同时也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了一些不利因素,导致一部分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给家长带来了无限的痛苦。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我们该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呢?
■案例解析
2017年11月在读学生胡某(案发时才15周岁)因为怀疑某学生抢自己女朋友,没有能正确处理,临时起意向某学生索要了134元钱,后来还抢走了其手机,经鉴定价值2170元,同时还造成该学生轻微伤,而且在其与某学生的冲突中另有一些细节造成该学生其他伤害,还威胁不让其告诉家长。案发后胡某被定为抢劫罪,因为没有能力赔偿受害人被判实刑。
胡某家庭很特殊,其母亲同第一任丈夫结婚生下大儿子,后丈夫去世,其母亲又同外地的男子未婚同居生下二儿子,后来两人分居,其母亲最后同胡某的父亲结婚,在胡某出生9个月后父亲就因为犯罪判刑,至今仍在服刑,胡某一直和其母亲、大哥一起在北京生活,家庭的不完整和失控以及相对困难的经济条件对胡某的成长、学习和生活都产生了不利影响,以至最后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根据2006.0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胡某的犯罪让人特别惋惜,小小年纪就犯罪,为将来的人生留下特别大的阴影。仔细分析其原因,其完全可以避免。
家庭是未成年孩子的第一责任单元,也是未成年人最关键的健康成长保护屏障。胡某的母亲没有尽到母亲应尽责任,长期对胡某放任不管,使胡某在懵懂时候行为不断出格,最后超越红线导致犯罪。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家庭应该持续关照孩子的成长,始终用法律和道德规范其行为。
社区也是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重要环境,邻居、朋友对类似胡某这样孩子的关心和引导,能有效的阻止其向不正确的方向发展。学校对类似胡某这样的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类似胡某这样的未成年人,学校老师、班主任、政教处应对其细心做工作,培养其是非观念和法律意识,督促家长配合管教孩子,联系社区监督、鼓励;同时通过学校的严格纪律和规范作息时间,有效弥补家庭管教的缺失,防止其在社会上放任自流,不求进取,最终才能确保其顺利走过危险期和叛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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