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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07-29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4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27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持续治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与首都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新产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随地吐痰、便溺;

()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逆行,乱穿马路;

()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

()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照规定停放。

第三十条 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

()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一条 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第三十二条 在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执法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

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并可以视情况不退还或者部分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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