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2.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居民区、街巷胡同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亮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2)组织和监督对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3)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
(4)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止施工扬尘、扰民。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居民工作,维护施工秩序。
(5)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2)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外来人员的综合管理。
(4)负责计划生育、统计、红十字会、义务献血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5)负责拥军优属、民兵预备役、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
(6)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对辖区内社区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社区建设规划。
(2)发展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
(3)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培育社区中介组织。
(4)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5.对辖区内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社区居委会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2)对居民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3)组织开展社区教育,指导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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