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一、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申请书上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四)申请人数超过10人的,推选2至5名代表人参与行政复议,递交行政复议推选书。
(五)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明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六)申请人可在事实和理由中详细阐述案件。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该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2、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八)申请书、委托书,应分别由申请人、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字。推举书应由代表人和申请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九)申请书制作好后,将该申请书一式两份(需要手写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连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申请人认为可以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一并递交给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收到上述全部材料之日起视为正式收到复议申请。
三、接待地址及时间
(一)西城区公安交通类行政复议接待室(西城区公安交通类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赵登禹路303号一层106室,交通领域行政复议现场接待请前往此处。
接待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接待电话:010-68399209
(二)西城区行政复议接待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一层综治大厅内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周一至周四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接待电话:010-83975145(接待时间同上)
行政复议申请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西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邮编:100054,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字样。
网上申请可以通过微信搜索“掌上复议”小程序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附件:
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本
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本.docx
行政复议流程图
行政复议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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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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