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德胜街道办事处
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德胜街道限拆字〔2025〕10016号
当 事 人:该建筑物搭建人
当 事 人:李秋山 男 1966年9月8日出生
案 件 来 源:举报
案 由:违法建设
2025年11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德胜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二区31号楼南侧平房有搭建建筑物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二区31号楼南侧平房搭建壹处建筑物,该建筑物为砖混结构,不规则形状,共一层,建筑面积为335.55平方米,用于储物。本行政机关已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2026年2月2日,李秋山来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并承认其为该建筑物的实际所有人。根据2019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搭建上述建筑物均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该建筑物搭建人的搭建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该建筑物搭建人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如由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限李秋山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腾退其使用的建筑物,逾期不腾退的,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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