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重庆众程外协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宁腾飞申请北京乡村基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劳动争议案,我委受理后,依法追加重庆众程外协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经我委公开开庭审理,已做出 京西劳人仲字[2026]第3706号裁决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裁决书,主要内容:一、确认被申请人北京乡村基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腾飞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北京乡村基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宁腾飞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万零七百五十四元四角四分;三、被申请人北京乡村基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继续履行与申请人宁腾飞的劳动关系;四、被申请人北京乡村基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宁腾飞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八千七百四十元三角二分;五、被申请人北京乡村基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宁腾飞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期间延时加班费差额一百六十五元四角八分;六、被申请人北京乡村基兴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宁腾飞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至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工资三万四千九百四十二元零七分;七、驳回申请人宁腾飞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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