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北京同心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董营申请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我委受理后,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已做出京西劳人仲字[2026]第3747号裁决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裁决书,主要内容:(一、确认申请人董营与被申请人北京同心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北京同心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北京同心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至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工资七千九百九十九元九角九分(应发);三、被申请人北京同心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董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十一万零二百元;四、被申请人北京同心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董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出具终止证明;五、被申请人北京同心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董营无法领取失业金的损失;六、驳回申请人董营其他仲裁请求。)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到,裁决书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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