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北京东方博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冯瑞召申请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我委受理后,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已做出京西劳人仲字[2026]第3522号裁决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裁决书,主要内容:东方博海公司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博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冯瑞召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差额一十一万八千五百九十六元六角;二、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博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冯瑞召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工资四万三千九百二十四元六角七分;三、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博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冯瑞召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四万三千九百二十四元六角七分;四、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博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冯瑞召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二万六千三百五十四元八角;五、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博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冯瑞召出具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六、驳回申请人冯瑞召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到,裁决书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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