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北京旭鑫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姜新波申请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我委受理后,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已做出京西劳人仲字[2026]第3912号裁决书。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裁决书,主要内容:旭鑫盛建筑公司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北京旭鑫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姜新波二〇二五年二月二日至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的工资四千二百元;本裁决对被申请人北京旭鑫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北京旭鑫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姜新波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现通知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到,裁决书即视为送达。本裁决对你单位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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