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西政复字〔2026〕2825号
申请人:苏晓楠,身份证号:3714**********062X,住北京市西城区**大街**号。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德胜门外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138号。
2026年7月3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不服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德胜门外派出所作出的京公西(德)立字[2026]50097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经查,被申请人作出的京公西(德)立字[2026]50097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苏晓楠:你(单位)于2026年02月10日报称的苏晓楠被威胁人身安全案一案我单位已立案。你(单位)可通过致电办案单位或登录北京市公安局“立案公开查询系统”http://zwfw.gaj.beijing.gov.cn/lagk/(扫描下方二维码可快速登录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受理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复议范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做出《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的行为,属于就程序性事项进行告知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不是最终的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不能单独就此过程性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申请人此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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