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致璞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赵春刚与被申请人北京格致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或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京西劳人仲字〔2025〕52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北京格致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赵春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工资差额二十二万七千二百七十元;
二、驳回申请人赵春刚其他仲裁请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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