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吕祖阁(楼房部分)房屋征收项目的立项主体是西城区文物保护管理中心,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本项目征收范围:西城区新壁街41号楼(以规划范围为准)。
二、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
本项目是政府组织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为: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
(三)《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
(四)《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
三、被征收人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房改政策进行售房,公房承租人购房后确认为被征收人。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五、住宅房屋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按照如下标准享受:
1.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1)对被征收房屋为非成套楼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以下公式给予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住房困难家庭补助=房屋评估市场价格×1.3×(2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5%
(2)对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楼房,属于合租房屋,承租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以下公式给予住房困难家庭补助。
住房困难家庭补助=房屋评估市场价格×(25-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5%
2.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
为解决部分被征收人购房困难,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本项目提供朝阳区百子湾、丰台区高立庄两处房源。因安置房源数量有限,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选完为止。具体配售办法详见附件。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书面向征收人提出申请,与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其他补偿
1.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元。
2.临时安置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标准进行补偿,按月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3600元的,按照3600元发放。
放弃购买定向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四个月;申请购买定向房源或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月起至入住通知书上标明的办理入住之月止的后四个月,由于被征收人不按时办理收房手续造成逾期办理入住的,临时安置费不再顺延发放。
3.移机费
标准为每部电话补偿235元;有线电视每户补偿300元;空调移机(窗机除外)每台补偿400元;热水器安装每台补偿400元。
4.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用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奖励标准
工程配合奖:
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万元的标准给予工程配合奖。
逾期未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六、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本项目对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由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七、住房保障
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已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被征收居民,不再重复享受住房保障。
八、签约期限和征收补偿协议
本项目的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0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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