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京建法罚(西建)字[2026]第530009号
单位名称: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77号
证照类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00241315W
2026年1月19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建设的住宅楼(1号楼)等2项涉嫌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一案予以立案。经我委执法人员核查,2号楼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施工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规西建字0208号)附件附图及审批图纸、《竣工及不动产综合测绘多测合一报告》及《建筑面积成果表》(2025竣测0050)、住宅楼(1号楼)等2项2号楼费用测算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3300B020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住宅楼(1号楼)等2项2号楼费用测算价款18868727.75元的3%,566061.8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款码:11010226000000312492)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以下事项本机关向你单位进行告知:
1.处以罚款的,被处罚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收到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15日内书面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分期或延期缴纳。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直接、留置、邮寄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西建)字[2026]第530009号),本行政机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西建)字[2026]第53000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甲24号1107室
联系电话:010-63028866转1107
邮政编码:100053
附件: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款码:11010226000000312492)
附件: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缴款码:110102260000003124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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