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曹长赋(2101**********1037),于2017年12月15日在你单位因工负伤,经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编号:京西人社工伤认(1020T0380769)号。
2020年9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47126号确认并作出判决:曹长赋月工资为15000元;2021年11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02民初6651号判决: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曹长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5000元。2022年7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02执360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2026年8月,曹长赋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5000元,因你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应当支付曹长赋工伤保险待遇,你单位拒不支付的,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标准及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我中心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有疑问,请单位法人或派单位职工持《授权委托书》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社保大厦3层基金支付科
联系电话:66201136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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