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康国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周梦石与被申请人北京金康国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京西劳人仲字〔2026〕45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北京金康国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北京金康国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梦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八千元;
二、被申请人北京金康国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梦石二〇二六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工资九千八百三十九元零八分;
三、驳回申请人周梦石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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