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鑫通信技贸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赵文茜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信鑫通信技贸公司劳动争议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因你公司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京西劳人仲字〔2026〕59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信鑫通信技贸公司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确认北京市信鑫通信技贸公司一九九六年二月至一九九七年九月期间与赵文茜存在劳动关系。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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