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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办事指南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办事指南



一、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或常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申领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本人已按规定缴费满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进行过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因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中断就业的,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 办理材料: 

1、 提供本人失业、就业登记证原件; 

2、 档案在本街道、属于存档失业人员; 

3、 提供本人北京银行借记卡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4、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 

三、 办理流程: 

1、 劳动者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或个人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存档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失业人员自选的代发银行开具的存折卡及复印件,到户籍或常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2、 市社保中心在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统一委托代办银行将失业保险金发放至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 

四、 办理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5-7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82060611/82060619 

五、办理依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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