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手续(非机关事业)
事项名称: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手续 (非机关事业)
设定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文)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文)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文)
申请条件:
1.缴费和待遇领取要求
⑴职工需在本市正常参加社会保险,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⑵已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2.关于“临时账户”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男性年满50 周岁、女性年满40 周岁的职工,2010 年1 月1 日后首次在非本人户籍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参保地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按国家规定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将临时账户中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转出的职工
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 份。
⑵《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 份。
2.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 份。
⑵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1 份。
3.临时账户保险关系归集至京的职工(本市户籍或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⑴《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原件1 份
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 份。
⑵《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 份。
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接收
⑴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 份。
⑵《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1 份。
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
办理机构: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7:30
联系电话:(010)66007070
办理流程:
参保职工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提供《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在外省为临时账户的参保职工提供《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提交至办理窗口,提交转入申请;经办机构为转入人员生成《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和《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邮寄至外省经办机构进行接续工作。
退役军人提交《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至办理窗口。
注意事项:
1.户籍信息核实
在申请转入前,需核实职工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的“缴费人员类别”是否与实际户籍情况一致,否则需先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 年(含)所需材料
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书面承诺书》。
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