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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城管拆字[2018]020011号


发布日期:2018-08-07 10:20

相  对  人:该雨搭设置人



使  用  人:该雨搭使用人


案       由:违法建设


2018年3月9日9时40分,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什刹海第一执法队执法人员刘长华和冯云礼依法对群众举报的北京市西城区羊房胡同23号西门院内南房东数第一间房屋北侧设置的雨搭及北房东数第一间房屋南侧设置的雨搭进行现场检查,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3号院内南房东数第一间北侧设置的雨搭东西长2.70米,南北宽1.70米,雨搭面积为4.59平方米;北房东数第一间房屋南侧设置的雨搭东西长2.00米,南北宽1.20米,雨搭面积为2.40平方米,该两处雨搭总面积为6.99平方米,结构为三角架和阳光板。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雨搭设置人。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未能获知该雨搭使用情况。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查档复函证明,该雨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为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该雨搭设置人设置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了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属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及第六十八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行政机关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该雨搭设置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其设置的违法建设。逾期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复议接待室)或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39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50号)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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