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城管拆字[2017]090017号
发布日期:2018-07-16 16:57
相 对 人:该房屋搭建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东太平街22号
案由:违法建设
2017年8月1日10时00分,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金融街执法监察队执法人员对该房屋搭建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东太平街22号房屋上搭建的建筑物,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8月1日10时00分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金融街执法监察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东太平街22号房屋上搭建的建筑物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经查:该建筑物南北长6.5米,东西宽5米,建筑面积为32.5平方米,结构为砖混彩钢混合结构,用于居住。相对人该房屋搭建人当场未能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对北京市西城区东太平街22号房屋上搭建的建筑物进行了现场拍照,搭建人该房屋搭建人未承认以上事实,未参与现场检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查档复函证明,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该房屋搭建人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城镇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二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该房屋搭建人于本决定生效后3日内拆除其搭建的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39号)或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51号行政复议接待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50号)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2017年7月16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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