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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城管拆字 [2018]第010003号


发布日期:2018-05-14  16:01

当 事 人:该建筑物搭建人


案    由:违法建设


2018年5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依法对检查发现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院新5楼4门101南侧搭建的建筑物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处建筑物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院新5楼4门101南侧,为简易结构,坐南朝北,东西长3米,南北宽2.5米,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用于居住。现场未发现该建筑物搭建人。本行政机关已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查档复函证明,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2018年5月14日本行政机关将《权利义务告知书》张贴于上述违法建设上,相对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18年5月14日本行政机关将《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关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院新5楼4门101南侧违法建设的公告》张贴于上述违法建设上,要求该建筑物搭建人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主张权利,该建筑物搭建人始终未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主张权利。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该建筑物搭建人的搭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该建筑物搭建人于本决定生效后1天时内拆除其搭建的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筑物,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39号)或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复议接待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50号)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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