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城管限拆字〔2018〕第140006号
发布日期:2018-05-10 09:29
相对人:此房屋搭建人
违法建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3号楼-1东北侧
案 由:违法建设
2018年3月12 日,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月坛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3号楼-1东北侧搭建的壹处建筑物,该建筑物东西长7.5米,南北宽7.2米,占地面积54平方米,钢架玻璃结构。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查档复函证明,该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你(单位)搭建或使用的上述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构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搭建人此房屋搭建人于本决定生效后叁日内拆除其搭建的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报请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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