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09 15:28
当 事 人:该建筑物搭建人
案 件 来源:检查发现
案 由:违法建设
2017年10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广外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湾子街4号楼东南角有搭建建筑物行为,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在北京市西城区湾子街4号楼东南角存在建筑物壹处,该处建筑物坐西朝东,东西长15米,南北宽12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砖混结构,有固定基础,现用于经营。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查档复函证明,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规划复函等证据佐证。
该建筑物搭建人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无法确定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违法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拒不接受处理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的规定,影响了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属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及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并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行政机关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该建筑物搭建人于十日内自行拆除其搭建的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复议接待室)或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39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50号)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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