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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城管拆字〔2017〕250200号


发布日期:2017-12-28  09:37


当   事   人:北京都市宾馆有限公司商务酒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8206037U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00号1-5层


负   责   人:胡昌洲 


公民身份号码:


联  系 方 式:无 


住        址:


委托 代 理人:周光新 


公民身份号码:


联  系 方 式:


住        址:


案        由:违法建设


    2017年9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在检查中发现,北京都市宾馆有限公司商务酒店分公司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2017年9月7日14时10分,本行政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北京都市宾馆有限公司商务酒店分公司在位于北京市莲花池东路126号北京邮政信息大厦后侧配楼七天酒店内顶层搭建了一处彩钢结构房屋。经查,北京都市宾馆有限公司商务酒店分公司为该处建筑物使用者和搭建者,该建筑物为彩钢结构,形状为不规则形状,南北向长25.7米,东西向南侧宽23.8米,东西向北侧宽18米,内含12间房屋,建筑面积为580平方米,现用于办公。经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查档复函证明,上述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北京都市宾馆有限公司商务酒店分公司的搭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北京都市宾馆有限公司商务酒店分公司于本决定生效后7日内拆除其搭建的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报请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39号)或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复议接待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50号)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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