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CSRZY304-14-2015西城区店外经营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2016-01-29 0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西城区店外经营行为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西城区店外经营行为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店外经营
有经工商批准的固定门面的经营场所,未经批准在店外,占用公用场所(如马路,人行道等)进行经营的行为。
4 法律依据
店外经营《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违反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5 整治范围
全区按照最高标准,发现违法行为一律高限处罚。
6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如下:
7 工作要求
7.1 一般规定
7.1.1 执法人员(以下简称监察人员)执勤时,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给予批评教育,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定程序执行。
7.1.2 决定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行使权利的期限和受理机关。
7.1.3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7.1.4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监察人员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局负责人决定。城管执法局负责人可以授权执法队负责人决定罚没金额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7.1.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报市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决定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规定执行。
7.1.6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以上罚款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应当由城管执法局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7.2 简易程序
7.2.1 有法定依据,违法事实确凿,依法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由监察人员当场作出决定。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适用本章规定。
7.2.2 监察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指出当事人违法事实,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当事人签收。
7.2.3 监察人员应当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于2日内报城管执法局或者执法队备案。
7.2.4 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的,应当当场收缴。处以20元以上罚款的,监察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7.2.5 对公民在公共场所或者处于流动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也可以当场收缴。
7.2.6 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局统一印刷的罚款收据。
7.3 一般程序
7.3.1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章规定。
7.3.2 监察人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初步确认后,应当制作立案报告,报执法队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7.3.3 监察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笔录,进行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的,应有勘验笔录或者鉴定意见书。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或者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加以注明。
7.3.4 监察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摄录像或者复制等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原地保存可能影响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时,可以异地保存。
7.3.5 对证物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双方共同点验后,开列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当时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7.3.6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物,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7.3.7 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7.3.8 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决定没收。
7.3.9 对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7.3.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7.3.11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监察人员应当向负责人提交案件呈批表以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超出执法队负责人决定行政处罚权限的,执法队负责人应当提出意见报城管执法局负责人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由城管执法局负责人决定。
7.3.12 城管执法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和方式。
7.3.13 听证由城管执法局的法制机构组织,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7.3.14 城管执法局决定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和处罚理由;
——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罚款数额;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局的名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城管执法局的印章;
——经上级机关批准或者决定的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7.3.15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办理。
7.3.16 除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7.3.17 除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监察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期限和方式。当时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城管执法局应当及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7.3.18 城管执法局办理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结案。结案前监察人员应当向负责人提交结案报告,经核准后结案。不能在一个月内结案的,经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确因特殊情况再延长办案期限的,由城管执法局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
7.4 执行程序
7.4.1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城管执法局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复议的,城管执法局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4.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和有关材料(复印件);
——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4.3 城管执法局在权限内依法拆除违法建设或者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的建筑物设施,经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不履行的,城管执法局应当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作出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公告。逾期仍不履行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a) 向当事人送达并宣读执行决定,告知当事人权利;
b) 点验执行标的,填制执行物品清单,组织拆除;
c) 执行完毕后,由执行人、被执行人、见证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名;
d) 制作执行报告。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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