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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北京市西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1总则

1.1现状及风险分析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暴发突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判断困难、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易产生连锁反应。

西城区位于北京市中心城区西部,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之一,是党和国家首脑机关的所在地,以及国家部委、机关的办公地,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所在地,是国家最高层次政治活动的主要发生地,国际交往活动频繁。西城区的环境容量有限,辖区内有重点工业企业、医院、汽修、加油站等多处环境风险源,环境承受能力脆弱,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不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将产生严重的国际影响。因此,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充分做好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意义重大,提高区域人文化、精致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1.2编制目的和依据

1.2.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增强本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障西城环境安全,保障西城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北京市西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3.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全面提升西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应对水平。

1.3.2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保障西城的环境安全。

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3)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先期处置。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统一指挥、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区环保局和区政府。

4)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借助北京市环保局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及在京专家资源,建立兼职的应急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设备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应由环保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为次要处置目标、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置时,启动其他相应的应急预案,环保部门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执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在西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相关部门组成西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应急办主任、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职责为: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应对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政策、措施、意见;

3)分析总结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编制年度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具体指挥、组织、协调本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6)承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作为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区应急委和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组织编制修订西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负责组织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5)负责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6)负责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监管环境安全风险源;

7)配合市环保局建立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8)负责辖区辐射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的应急响应、前期调查、初步判断和信息报送;

9)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

10)承担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职责分工如下:

1)区委宣传部:按照《北京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北京市西城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主责单位负责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开事件处理进展及结果。较大、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成立突发环境事件新闻中心,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和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协调媒体做好市民避险等知识的宣传工作。

2)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3)区教委: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

4)区科信委:负责参与制定具有突发环境事件高或较高风险的企业退出制度、产业结构调整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

5)区民政局:配合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区财政局: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工作。

7)区环保局:负责处置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负责辐射事件(事故)的应急响应、前期调查、初步判断和信息报送,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8)区城管委:负责协调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及时处置管道突发事故,防止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进一步扩大;负责城市燃气、供热及环卫设施突发事故的指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9)区卫计委:负责组织现场受伤、超剂量照射、中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紧急救治和转移,统计事件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10)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并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11)区安监局:负责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12)区食药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13)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将突发环境事件纳入网络化环境监管范围,组织监督员加强监督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网格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依托信息化平台,构建快速处置通道,迅速派发突发环境事件,实时跟踪处理情况。利用物联网等技术,动态监测城市运行情况,深化数据信息分析应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

14)西城公安分局:受理突发环境事件社会报警信息;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等相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参加因剧毒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临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处置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15)西城国土分局: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16)西城交通支队: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抢险救援、救护等各保障单位提供安全绿色通道;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分流疏导社会交通,并通过交通台、室外信息显示屏等发布交通疏导信息,防止发生严重交通拥堵。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级以上一般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17)西城消防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18)区环卫中心:负责生活垃圾等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负责道路冲洗、保洁,道路二次冲刷作业,停止人工清扫或非真空机扫作业等措施。

19)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负责对什刹海水体进行管理(清理水草、垃圾)。城管委

20)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初期响应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和人员疏散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21)预备役防化团:承担化学恐怖事件的侦查、处置(取样、消毒)工作,参加辐射污染事件的侦查、监测工作,承担辐射污染事件的处置(主要是消除)工作;参加现场抢险救援;指导公众进行防护;协助区应急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区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城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1.2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四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三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二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一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分别报请主管区领导或区应急委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或授权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2.3预警响应

3.2.3.1发布蓝色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办备案,同时第一时间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2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2)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送

4.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区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

4.1.2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区环保部门。

4.1.3区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区环保局调查核实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报区应急办,请求市环保局给予帮助。区环保局组织先期调查核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辐射事件(事故),市环保局负责最终调查核实。

4.1.4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局、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以及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区环保局应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区应急办应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应急办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1.5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汇总综合情况,于10日内或按市应急办具体时限要求,报送应对工作总结报告。

4.1.6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区环保局应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相关具体信息不断跟进报告,区应急办应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应急办,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

4.1.7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

1)首报是在发现或获悉突发事件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信息来源、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周边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应急处置救援基本情况等。

2)续报是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在首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和性质、现场基本情况、影响范围、基本过程、发展趋势、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处置过程的动态情况,负责现场指挥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续报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现场照片、位置地图等图片信息和现场视频信息。续报可视为突发环境事件进展的一次或多次报告。

3)终报是在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与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与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整改措施等。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4.3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

4.3.1 IV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接受或邀请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4.3.2 I级、II级和III级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请求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在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具体实施处置工作,其他责任单位按照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要求,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当北京市环保局启动或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要在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现场指挥部

4.4.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或市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4.2现场指挥划分为专业处置责任和行政协调责任,现场执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现场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现场执行总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应级别领导担任,并在现场确认,或者必要时由区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领导直接担任现场执行总指挥。现场执行总指挥按照应急预案赋予的职责协调各相关单位,组建由相关工作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并明确负责人。

4.4.3现场指挥部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宣传组、应急救援组和应急保障组:

1)污染处置组:由区教委、区城管委、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西城公安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城消防支队、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区环卫中心、预备役防化团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组成,由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牵头,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与调查,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人员疏散方式及途径。

2)应急监测组:由区环保局、区卫计委组织区环保监测站、区疾控中心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明确相应的监测方案、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专家咨询组:依托市环保局专家平台邀请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给水排水、环境医学、防化等专业人员为西城区专家组。主要负责提出污染应急处置等工作的建议,参与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

4)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城管委、区环保局、区安监局、西城公安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城消防支队、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区园林市政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组成,主要负责及时向区应急办和市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报送信息,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在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和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电台、报刊实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新闻报道。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应急救援组:由区卫计委牵头,区环保局、区食药局、区安监局、西城公安分局、西城交通支队、西城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保障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别按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专项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分工落实。其中,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污染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各项保障;区民政局负责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西城公安分局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4.4.4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应急监测等各项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4.5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应立即调动专业处置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4.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和种类,组织召集相关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4.4.7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应急委或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

4.4.8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有跨区界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办,并按有关规定向毗邻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区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4.9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或现场指挥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供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10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上报区应急办,协调政府外事侨务办、区台办、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

4.5响应措施

4.5.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处置污染物、清理事件现场,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4.5.2转移安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5.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5.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事发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加密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并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做适当调整。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5.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北京市及西城区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区委宣传部的管理与协调下,由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

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新闻报道工作。

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对于不实信息,及时在网站及政务微博上发布正确消息,对于负面信息,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

4.5响应升级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西城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政府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西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办将情况立即上报市应急办,请求市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旦市政府启动《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区全力配合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6应急终止

4.6.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确认事发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启动预案的区政府宣布应急终止;较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市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临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临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终止后,在区政府、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由主责部门会同区财政、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确保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5.2 损害评估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5.3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4总结评估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应在事件处置结束一周内,将事件处置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报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和区应急委。报告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各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和处置结果。

6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1.1预案准备

区环保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中有关框架和内容的要求,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完善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6.1.2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6.1.3联动机制

根据辖区区域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加强与相邻区环保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加强与其他区级部门的沟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6.2队伍保障

要加强对环境应急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一般管理内容,加强对环境应急队伍人员培训,要求队伍参加各种形式的演练,提高应急人员意识和能力。本区环境应急队伍具备应急监测能力,现场处置依托市级环境应急处置队伍。

6.3科技保障

6.3.1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6.3.2加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等工作,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6.3.3依托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

6.4物资保障

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相关委办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存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区环保局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应根据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能力规划、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建立健全各项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

相关部门、单位也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并适时更新,以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

6.5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属地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区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提出突发环境应急事件专项资金需求(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习、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危险废物处置等),纳入部门一般支出预算中,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区环保局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6.6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6.1宣传教育与培训

1)区环保局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2)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6.6.2演练

1)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区有关部门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2)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1)重点地区:指北京市重要政治、外交、商贸、文化、体育等机构、场所、地区。包括党政军首脑机关所在地,天安门地区;在京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在京办事机构,外国人聚集区;重大国事活动、外事活动及重大文艺、体育、商贸等活动现场,重点繁华商贸区和文化、体育中心;国家重点高校、科研机构;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万米以上大型商市场;重要交通枢纽和地铁、长途汽车站;核、生、化、爆等重点涉危险源单位;水、电、气、热、油、通信等重要单位和设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重点地区、机构、设施等。

2)特殊时期:指法定节假日、重大历史和政治事件纪念日,政治敏感时期,党和国家及本市举行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期间,在京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政治、商贸、文艺、体育等活动期间,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期间;各类突发事件易发期等。

3)辐射事件(事故):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因事故导致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

4)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5)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6)射线装置: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7)放射源的分类:

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7.2预案管理

7.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区应急办会同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7.2.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北京市西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西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西应急委发〔20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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