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确认事项
一、行政确认事项的名称: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经营许可证。”
二、行政确认事项名称:对辐射事故定性定级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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