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北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西政发[2006]6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北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6〕5号),结合西城区特点和任务,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西城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北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实施意见
西城区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三区战略”,以治理可吸入颗粒物污染为重点,继续改善环境质量;实施《西城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规划》,开展创模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大重点地区的环境治理,完成府右街地区平房小煤炉污染控制示范工程;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有效控制工地扬尘、燃煤锅炉、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抓好重点区域污染控制工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指标任务。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优化产业结构,控制新增污染物
(一)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组织有关部门依照西城区的总体功能定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过分析区域环境质量、环境承载力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提出促进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实现区域环境质量达标的对策和措施。
(二)按照北京市环境准入体系的要求,不断调整产业结构。
严格执行北京禁止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名录的规定。逐步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政策并达到国家和北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依法不予批准建设。
二、加快实施环境治理项目,削减污染物存量,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一)区市政管委、区环保局、西长安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在采暖期前组织完成府右街地区平房小煤炉污染控制示范工程,进一步降低该地区的二氧化硫污染。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和新街口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继续巩固西四北地区平房保护区煤改电治理成果,做好电采暖补贴工作。
(二)继续开展燃煤锅炉改清洁能源工作。
10月底前要完成区域内所有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改造。
(三)加大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力度。
区域内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要逐步采用清洁煤技术,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排放稳定达到本市《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房和型煤加工点要实现煤场密闭。
(四)大力推进清洁生产。
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要督促有关企业按照北京市清洁生产控制指标的要求进行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争创“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五)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辖区内的所有油气供应站必须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减少油气的排放,减轻光化学污染。
(六)加快高排放老旧车辆的淘汰。
新购车辆要符合国家第Ⅲ阶段排放标准。
三、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减少各类污染物排放
(一)充分发挥区扬尘办职能,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监管。
区建委、区环保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和区房管局等扬尘办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日常监督性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北京市及西城区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
区环保局要继续开展对施工机械的执法检查,对达不到本市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的,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改正。
(二)落实施工工地环境保护要求。
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和《奥运工程绿色施工指南》等要求进行施工。
自2006年4月1日起全区的建筑工程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三)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区环卫中心要按照市市政管委发布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实施机械化清扫和洒水冲刷,车行道机扫率和冲刷率分别达到85%和80%以上。
(四)强化限期治理制度。
对不能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单位依法实行限期治理,在治理期间应予停产或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
(五)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控制。
在重点区域内的施工工地必须全部达到绿色工地标准;餐饮业油烟必须达标排放;扩大绿化面积,加强绿地养护;绿地采用喷灌设施,降低地面浮尘;实施重点道路冲洗,提高机扫和喷雾降尘频次;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
(六)进一步完善重点污染源排放的连续监测系统。
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设备并与环保局联网,保证运行正常。对不安装或不能保证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区环保局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加大处罚和排污费的征收力度。
(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防污染反弹。
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环保局、区城管监察大队、西城工商分局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按分工履行在煤炭管理、城市建设、油品质量、餐饮业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和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区城管监察大队、西城工商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开展煤炭加工专项整治行动。区城管监察大队、西城工商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西城交通支队等部门要加大对无照游商销售劣质煤的查处力度。
(八)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查处。
区环保局和西城交通支队要加强对高排放车的监管,严查无标车,并加大处罚力度。重点查处高排放、冒黑烟的重型车辆。区环保局要对排放超标的车辆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机动车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尾气排放达标。不能达标排放的,不得上路行驶。
(九)全面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区工作。
完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实施创模工程。
四、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强化信息公开,推动公众参与
(一)大力开展环保科研工作。
引进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技术与项目,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生态环境建设。
(二)加大环保宣传力度。
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通过各种平台,发布区域环境质量信息。区建委、区环保局、区城管监察大队、西城工商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四)动员公众参与。
积极动员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动,组织开展“环保进社区”工作,推进“绿色社区”建设,指导居民保护大气环境。环保局要继续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控制大气污染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和区环保局要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的单位,要依据《关于违法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
附件:北京市西城区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任务分解表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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