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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6-30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通知) 京环保监督字[2001]023号 签发人:史捍民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市政府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文件精神,审批项目应遵循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的原则。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市区(县)环保部门审批权限划分调整如下: 一、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 1、由市计委、市经贸委、市经委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 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技术改造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建项目投资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工业项目; 2、城市自来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及城八区的油库、加油站项目; 3、全市新、改、扩燃煤锅炉单台10吨以上或总吨位20吨以上的锅炉房; 4、辐射及放射性建设项目; 5、全市电镀建设项目; 6、密云、怀柔、延庆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三县其他地区化工、医药、酿造、造纸建设项目; 7、中央、国务院、部队在京建设的特殊建设项目。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项目的审批按京环保法字[2000]665号文(文件附后)执行。 三、区(县)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项目: 上述项目以外的各类建设项目;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应的法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审批,确保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正常进行。市环保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审批,将予以处理并有权否决。 上述规定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原京环保监督字[2000]319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OO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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