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环境保护局排污许可证核发事项公开
发布时间:2017-03-30
事项名称: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服务对象类型:其他
服务主题类型:立项申报
办理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环境安全科、污染源管理科、综合法制科、环境保护监察大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29号
乘车路线:乘坐423路、456路、122路等公交车白纸坊桥南站下车
联系电话:83976872、83976847、83975114、83976883
相关网址:无
监督电话:83976897
相关表格:无
所属部门:环保局
服务分类:企业
办事程序: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原件1份)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原件1份)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原件1份)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提交的材料(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1份)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受理标准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审批(办理)条件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