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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 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驻区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2018年度西城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西城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西城区设立的分所,应当接受区司法局的年度检查考核。

二、考核时间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自4月9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阶段(4月9日至4月15日),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相关要求,对本所执业管理工作全面自查,并继续完善“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中本所及本所律师基本信息,确保考核信息真实准确。

(二)考核阶段(4月16日至5月31日),律师事务所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考核工作之后,到西城区司法局完成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包括:

(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

(二)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许可、备案情况;

(三)按照要求参加市、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

(四)代理疏解整治等服务我市中心工作、重大项目的案件和涉黑涉恶等重大、群体性案件报告备案及律所内部集体讨论代理工作情况;

(五)规范案件代理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六)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公、检、法、司、税及证券监管部门等投诉、查处的情况;

(七)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八)对本所律师、实习人员、聘用人员指导、监督和管理情况;

(九)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到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十)律师事务所有兼职律师的,对兼职律师管理情况;

(十一)“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合伙人、地址、联系方式等网上信息登记情况及律师网上信息登记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二个等次。

(一)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2.依法办理许可、备案。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按规定办理许可、备案手续;

3.办公场所与登记备案地址一致,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求,没有私设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执行规范。2017年12月31日以前开业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已填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

5.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有效监督管理,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情况掌握及时准确;

6.代理重大、群体性案件能够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备案,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积极使用律师事务所案件登记统计系统,对本所代理案件情况登记上报;

7.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实习人员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8.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配有专门财会人员。2017年7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参加年度财务审计;2017年12月15日以前在银行开户律师事务所已上报年度财务报表;

9.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之间不存在影响本所正常运营的重大纠纷;

10.积极开展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律师事务所独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对律师党员管理教育规范,支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11.按照规定履行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

12.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交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种类齐全、内容真实;

13.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的;

2.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年度执业报告和律师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

3.不按规定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人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手续,经整改仍未办理的;

4.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对本所律师进行管理指导,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5.不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律师管理具体工作要求,放任、纵容、袒护本所律师执业违法行为,致使律师突破管理底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6.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7.不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

8.拒不参加检查考核,或公告考核时间结束后仍未提交相关材料,以及未按时参加年度财务审计的;

9.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依法应当终止的;

10.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对本所律师党员不履行党员管理责任,导致党员律师发生违反党规党纪的。

五、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按照自查、网上申报、区司法局审查备案、市司法局同意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

1.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通知》和市律师协会有关律师考核要求,组织召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评议会,对本所全部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如实进行评议,确定考核结果,对考核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律师,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并向律师协会提交书面材料;

2.律师事务所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本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活动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律所基本情况;

(2)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3)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年度执业活动开展情况;

(5)收入及纳税情况;

(6)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7)被投诉和处理情况;

(8)重大事项变更情况、重大法律事务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情况;

(9)律师事务所受到司法行政、税务、证监等部门立案查处和行政处罚情况;本所律师受到治安处罚、收容教育、刑事处罚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况;本所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情况;

(10)参加市、区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

(11)代理涉黑涉恶等重大、群体性案件情况;

(12)律师事务所有兼职律师的,对兼职律师管理情况;

(13)律师事务所有党支部的,年度执业报告中应撰写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建工作情况,包括党组织建设情况、本支部党员情况、党组织换届情况、班子建设情况、党员队伍建设情况、发展党员情况、对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支部规范化建设情况、“三会一课”执行情况、“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开展情况、民主生活会开展情况、“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情况、党员E先锋使用情况、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情况。

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和顺序,逐项分段撰写。

(二)网上申报和审核

1.自查符合考核标准的,4月16日起通过“北京市司法局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word或txt文档)。

2.区司法局对提交考核申请并经市律师协会“初审通过”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网上审查;审查通过的,告知现场办理时间;审查未通过的,告知原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重新提交考核申请。

(三)现场办理

1.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区司法局告知的现场办理时间,持下列材料办理年度检查考核手续;

(1)加盖公章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原件二份;

(2)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表》(一式三份);

(3)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本所全部律师执业证书;

(4)2017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上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6)履行市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有关证明材料;

(7)为所内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银行划账单据复印件)及本所纳税证明;

2017年6月1日后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新迁入西城区的律师事务所还应提交:

(8)本所办理重大法律事务集体讨论和报告备案制度;

(9)本所投诉处理制度;

(10)本所财务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

(11)本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12)本所内部管理及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13)本所业务学习和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14)本所制定的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办法。

上述第(8)项至第(14)项书面材料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15)律师事务所有党支部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党支部工作手册;共产党员活动手册;支部年度工作计划;支部组织生活情况: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包括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两会、宪法修正案学习等)情况的记录、信息、照片;《西城区律师行业从业人员情况表》(已提交电子版的无需重复提交)。该项所有书面材料交到区司法局律师综合管理科720房间,并于现场检查党员E先锋使用情况。

2.区司法局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后,依照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区局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3.考核结果评定为“合格”的,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合格”字样。

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区司法局认为该所在内部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需要规范的情形,可以向其发放“规范执业建议”,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4.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区司法局应当书面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一般为15日至3个月以内。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考核。重新申请考核结果仍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根据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经立案调查后认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市司法局依法吊销或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5.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立案调查的、已经调查拟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行政处罚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或律所内部存在重大纠纷影响本所正常运营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本所律师有违反《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本考核年度内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正式约谈两次以上(含两次)或已被律师协会立案调查的,应当待其整改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

6.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六、复查程序

区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司法局申请复查。区司法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办公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本次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地点设在区司法局律师执业监管科(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723房间),联系电话:8397522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4:00—17:00,周六9:00—11:30。

八、注意事项

1.认真核对信息。律师事务所请认真核对网上信息,按规定组织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律所及律师信息填报不完整、不真实的,将影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进度。

2.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请律师事务所于4月13日前,完成本所新申请的行政许可、备案和服务事项的网上申报工作,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送至区司法局。为确保网上信息的准确性,建议在本所考核期间,暂缓提交新的行政申请事项,待本所考核结束后,再予申请。

3.执业衔接保障。年度检查考核期间,律师因执业证上交等原因办案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证明的,区司法局将予以出具,为执业提供便利。

4.对依法规范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开辟“绿色通道”。自2015年以来未受到过群众有效投诉、未受过公检法机关违法情况反映、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税务、证监等部门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行业纪律处分的;对本所律师管理规范,本所律师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问题的;本所党建工作扎实,作用突出的;2017年以来获得过我市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奖励和为国家及我市重点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可优先安排考核。

5. 对部分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区司法局将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市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到部分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6.中共党员组织关系在区司法局机关党委的,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交纳2018年度党费,执业律师党员每人每月25元,其他党员每人每月12元。

特此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

                              二○一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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