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民事、行政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
(九)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另外,对符合经济困难条件或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军人军属,在上述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申请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应给予法律援助: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二、刑事诉讼中,公民什么时候可申请法律援助?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五)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怎样认定?
(一)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认定。
(二)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四、哪些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四)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六)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七)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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