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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权利义务告知书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权利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9-01-22

郝炯:

你所有的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6号院2号楼1单元1606房屋北侧平台上有搭建建筑物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为证。

现本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调查程序,向涉及违法建设的正式房屋的产权人告知如下义务和权利。

一、义务

1、积极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的调查和询问,如实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

2、在本《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三 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相关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

3、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为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上三项需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

二、权利

1、接受调查询问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2、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二)办案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查处的。

3、对询问笔录有权进行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要求办案人员向本人宣读,如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修改。

4、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对涉及本人的录音、拍照、摄像,有权要求事先告知。

逾期无人主张权利又不提供合法有效手续的,且未有证明文件证明房屋合法的,建议该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为人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拒不履行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北街3号

联系人:徐东鹏  陈志龙

电 话:63269694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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