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信息详情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西城管强制字﹝2019﹞080021  

当事人:该地下室挖掘人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七条18号

2019年3月13日查明你(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七条18号院内挖掘的地下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影响了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属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城镇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二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并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行政机关决定:

决定20193月19 起对你(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北七条18号院内挖掘的地下室予以查封。期限为3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319


回到顶部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 邮编:100032
技术支持邮箱:work@bjxch.gov.cn
官方微信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