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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强制执行决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强制执行决定书

 京西城管执字[2017]020113

    该建筑物搭建人

     由:违法建设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于2019527日,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后马厂胡同15号院内东南角搭建的建筑物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京西城管拆字[2017]020113号),限该建筑物搭建人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壹日内自行拆除其搭建的违法建设。经复查,该建筑物搭建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2019年5月28日,本行政机关向该建筑物搭建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催告该建筑物搭建人自催告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壹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经复查,当事人该建筑物搭建人仍未拆除该违法建设。

   2019年529日,西城区人民政府授权批准对该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执行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当事人该建筑物搭建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自行腾退该房屋内物品并自行拆除其搭建的违法建设,逾期仍未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你(单位)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单位)自行回收清理,应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12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后的48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如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清理完毕,本行政机关将按市场价格对建筑垃圾清运费用进行评估并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拒不缴纳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建筑材料,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201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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