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城管拆字〔2019〕150010号
当事人:该建筑物搭建者
当事人:吴生宝
当事人:段军
案 由:违法建设
2019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52号院门北侧有违法建设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4月27日9时2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52号院门北侧搭建的壹处砖结构的建筑物,南北长8米,东西宽5米,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现用于经营鲜花水果。上述建筑物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西城分局证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2019年5月15日,向当事人段军送达了谈话通知书,要求其5月16日来队就使用建筑物一事进行询问调查,段军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调查。
2019年5月1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关于限期主张权利公告》(京西城管限期主张公告字(2019)150010号),并将此公告张贴在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52号院门北侧建筑物上,要求该建筑物的搭建人、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主张权利,接受调查。
2019年5月24日,当事人吴生宝到队主张权利,接受询问调查,表示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52号院门北侧建筑物由吴福利(2013年4月9日去世)于2000年出资搭建,之后吴生宝给了吴福利一部分钱,由其二人共同使用,该处建筑物由吴生宝管理。
2019年5月31日,对吴福利(已故)的妻子马书芬进行询问,马书芬表示不知道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52号院门北侧建筑物的事,吴福利未在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52号院门北侧搭建过建筑物。
2019年5月31日,向当事人段军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段军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张权利。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该建筑物搭建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做出如下决定:
限该建筑物搭建者于本决定生效后7日内自行拆除其搭建的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设,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报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
限上述房屋管理者吴生宝及使用人段军于本决定生效后7日内自行腾退其使用的房屋,逾期不腾退的,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39号)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行政复议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50号)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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