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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02

京西城管拆字[2019]110009号

当 事 人:曹宝靖   男     

住(地)址:

身份证件号:

案    由:违法建设

2019年6月20日14时00分,本行政机关对曹宝靖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小区1号楼东北角精品烟酒店搭建的建筑物一处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建筑物坐北朝南,南北4.93米,东西4.7米,建筑面积23.17平方米,现用于经营使用。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协查复函证明,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曹宝靖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属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并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行政机关决定:

限你收到本决定一日内自行腾空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报请西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一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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