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强制执行决定书
京西城管执字[2018]020011号
当 事 人:该雨搭设置人
使 用 人:该雨搭使用人
案 由:违法建设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于 2018年8月7日,对位于羊房胡同23号西门院内南房东数第一间房屋北侧设置的雨搭及北房东数第一间房屋南侧设置的雨搭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京西城管拆字[2018]020011号),责令该雨搭设置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其设置的违法建设。经复查,该雨搭设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2019年4月8日,本行政机关向该雨搭设置人公告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催告该雨搭设置人在催告通知书送达叁日内履行义务。经复查,当事人该雨搭设置人仍未拆除该违法建设。
2019年7月4日,经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对该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执行。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当事人该雨搭设置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其设置的违法建设;该雨搭设置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日内自行腾退出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仍未履行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请你收到本决定后自行将违法建设内相关物品予以清理。你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自行回收清理,应在强制执行前4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强制执行后的12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同时,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2019年7月8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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