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城管拆字〔2019〕第160006号
当 事 人:该建筑物搭建人
当 事 人:北京蜀香口味餐厅
案 由:违法建设
2019年7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6号院北平房2号和3号南侧有违法建设,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在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6号院北平房2号和3号南侧存在壹处建筑物,坐北朝南,砖混结构,南北长9.6米,东西宽6.3米,建筑面积60.48平方米,现用于北京蜀香口味餐厅经营使用。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查档复函确认,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查档复函等材料为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你的搭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影响了城乡规划管理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如下:
限该建筑物搭建人于2019年8月18日18时00分前自行拆除搭建的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限北京蜀香口味餐厅于2019年8月18日18时00分前自行腾退出上述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行政机关将报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39号)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复议室接待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50号)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七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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