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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08

京西城管罚字[2019]140513

被处罚人: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

    : 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019年10月11日14时30分至2019年10月11日14时35分,本行政机关执法人董恩山、周丙晨在检查中发现,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三区41号楼西侧花坛内有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壹块,内容为“助听器、木樨地店”等,现场未发现设置人。本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并收集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本行政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向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出案件协查函,经认定以上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未取得规划批准。

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进行设置,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属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2019年10月23日,本行政机关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责令上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于2019年11月7日前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在规定时限内无人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也未将上述户外广告设施予以拆除。

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本行政执法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于2019年11月11日10时00分之前自行拆除所设置的上述户外广告。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39号)或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复议接待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50号)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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