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08
京西城管罚字[2019]140515号
被处罚人: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
案 由: 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019年10月11日14时31分至2019年10月11日14时35分,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张敬林、张舜拯在检查中发现,在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北口西侧便道上有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壹块,内容为“助听器、木樨地店”等,现场未发现设置人。本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并收集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本行政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向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出案件协查函,经认定以上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未取得规划批准。
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进行设置,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属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2019年10月23日,本行政机关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责令上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于2019年11月7日前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在规定时限内无人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也未将上述户外广告设施予以拆除。
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批准本行政执法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于2019年11月11日10时00分之前自行拆除所设置的上述户外广告。逾期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39号)或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51号复议接待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50号)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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