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强制拆除决定书
京西城管拆字﹝2019﹞010023号
当 事 人:该建筑物搭建人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9年12月03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34号院4号楼5单元701室露台搭建的新生在施违法建设,作出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京西城管停字〔2019〕第010023号),限你(单位)2019年12月04日前对上述违法建设自行拆除。经复查,你(单位)未在限定期限内自行履行义务。
2019年12月04日,西城区人民政府授权批准对该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现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后立即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拒不履行义务的,将于 2019年12月4日依法立即强制拆除。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自行将违法建设内相关物品予以清理。你(单位)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单位)自行回收清理,应在强制执行前 1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强制执行后的24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未事先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事先提出书面声明但未在限定期限内处置完毕的,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同时,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04日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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