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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西城管拆字〔2019〕150029号  

人:该建筑物搭建人   

人:该建筑物使用人

   由:违法建设

2019年10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市西城区老墙根街38号院1号楼4-412门外露台上有违法建设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0月17日15时30分,本行政机关检查发现,该建筑物搭建人在北京市西城区老墙根街38号院1号楼4-412门外露台上搭建建筑物壹处。该建筑物东西长3.93米,南北宽2.12米,建筑面积8.33平方米,为玻璃结构。上述建筑物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西城分局证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属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第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的规定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行政机关具有查处上述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

该建筑物搭建人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了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做出如下决定:

该建筑物搭建人于本决定生效后三天内自行拆除其搭建的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设,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报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由此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限该建筑物使用人于本决定生效后三天内自行腾退其使用的房屋,逾期不腾退的,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十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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