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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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执行决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强制执行决定书

 京西城管执字【2017】180015号

  人:北京广亨商贸有限公司

     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79号

 法定代表人:许世达

 企业编号:103703891

  人:司革联

     址:

 身份证号:

     由:违法建设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1日,对北京广亨商贸有限公司搭建、现由司革联使用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东里甲11号楼北侧相邻处的建筑面积为31.5平方米的违法建设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京西城管拆字[2017]180015号),限北京广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决定生效后15日内自行拆除违建;限司革联于本决定生效后15日内自行腾退出上述违法建设。经复查,北京广亨商贸有限公司和司革联均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2018年8月27日和2019年5月24日,本行政机关两次向北京广亨商贸有限公司和司革联送达了《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催告北京广亨商贸有限公司及司革联在催告通知书送达十日内履行义务。经复查,北京广亨商贸有限公司仍未拆除该违法建设,司革联也未腾退出该违法建设。

2019年11月18日,本行政机关申请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该违法建设。2019年11月30日,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对该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

北京广亨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拆除该违法建设,司革联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腾退出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仍未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依法加处滞纳金。

你享有变卖可回收建筑材料并占有残值的权利,同时负有自行清除其余建筑垃圾的义务。如你自行回收清理,应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48小时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后的12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如你未在规定时限内清理完毕,本行政机关将按市场价格对建筑垃圾清运费用进行评估并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你承担,拒不缴纳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建筑材料,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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