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北京市西城区新桥胡同2号院内六处
建筑物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1
经查,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桥胡同2号搭建了六处砖混结构建筑物,第一处建筑物位于院内南侧四层楼顶平台上,由北往南共四排房屋,第一排共两间,不规则形状,建筑面积40.2平方米;第二排房屋共4间,东西长15.7米,南北长2.5米,建筑面积39.25平方米;第三排房屋共4间,东西长15.7米,南北长4.3米,建筑面积67.51平方米。第四排房屋东西长7.8米,南北长6.4米,建筑面积49.92平方米。该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196.88平方米,用于储物。第二处建筑物位于院内门洞内,东西长18米,宽1米,建筑面积18平米,为楼体附属设施,无其他用途。第三处建筑物位于院门上方,为两层结构,第一层东西长25.9米,南北长12米,建筑面积310.8平方米;第二层东西长22.9米,南北长13米,建筑面积297.7平方米。该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608.5平方米,用于客房出租经营。第四处建筑物位于东侧大殿房顶上,共6间,东西长8米,南北长19.4米,建筑面积155.2平方米,用于客房出租经营。第五处建筑物位于第一处建筑东侧偏南,为四层结构,东西长10.2米,南北长9米。其中第一层及第二层为原有一层有证锅炉房加建隔层而成,在其上扩建了第三层砖混结构,第四层钢结构阳光房,除锅炉房有证房产以外建筑总建筑面积275.4平方米。第六处建筑物位于第五处建筑物北侧,不规则形状,为四层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594.4平方米,用于客房出租经营。以上六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1848.38平方米。以上六处建筑物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查档复函证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且无法确定其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公告如下:
1、请上述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或自行拆除该建筑物。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是个人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上三项需加盖单位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
2、逾期无人主张权利或者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法建设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
(相关权利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应自行清理存放于该建筑物内的财物;逾期不清理的,造成损失的由相关权利人本人承担。)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5号广内执法队
联系人:王晓明 龙长清
电 话:63017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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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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